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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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67號原告 施重吉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 王莊偉 被告 陳效文 訴訟代理人 金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14日內,就原告109年4月9日言詞辯論意旨狀事實及理由第十三點所載:「...原證3合作協議書第3條約定...『所需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之配合及承諾』,係指被告除需協助取得主管機關國防部之配合及承諾及協助原告等承購私有土地外,被告尚須協助原告取得公有土地之台北市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陸軍總司令部等相關單位之配合及承諾出售公有土地,及向內政部申請變更地目等事項...被告屆期無法履行而遭原告催討時,被告等均以各種話術推託,原告始一再同意更改日期、寬限延展還款日期為100年12月30日(參101年北簡字第13925號卷第41頁、第42頁)...」之主張,有何意見?兩造是否曾將原證3協議書第3條退還新臺幣350萬履約保證金之清償期合意延展至100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