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李承恩 (Lee-LuongSylvaiaS.Y)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陳立涵 律師被告 李俊琳
胡白玫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地下樓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京倫文教基金會上四人法定代理人胡白玫被告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京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被告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