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 周健茹 訴訟代理人 周國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幸福證券│12-D00-00-0000000-0│1│14695.5│││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