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30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李水忠 債務人 邱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伍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