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李美滿 (即 李柯智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3-NX-330431│零股│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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