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41號被告 黃三泰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上字第241號詐欺案件,業經定期審理在案,惟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審判期日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吳保任法官陳美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41號被告 黃三泰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上字第241號詐欺案件,業經定期審理在案,惟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審判期日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吳保任法官陳美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