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42號聲請人 江紅秋 相對人 吳明顯 即長潤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334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嗣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4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聲請人預納(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4,97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