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順雨陳吉林 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9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參照),依原告主張,本訴訟標的金額為435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餘174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d6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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