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鄭凱尹 相對人 鄭炳官 相對人鄭王棋秀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鄭凱尹(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鄭炳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王棋秀(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凱尹為鄭炳官、鄭王棋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於民國90年8月19日死亡、養母於民國91年8月1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鄭炳官、鄭王棋秀為聲請人鄭凱尹之養父母,而鄭炳官已於90年8月19日死亡、鄭王棋秀於民國91年
8月15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鄭炳官、鄭王棋秀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養家另有一子 鄭世裕 可繼承香火、聲請人本家之生父母皆已死亡,不會有本家繼承財產的糾紛等情,業據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參見本院100年8月17日、同年10月18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提出戶籍謄本、本家暨養家兄弟姊妹之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鄭凱尹請求終止其與鄭炳官、鄭王棋秀間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