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冠誼 (原名 呂淑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