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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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滿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99年度緩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傳真機│2臺│├───┼──────────────┼────────┤│2│簽單│11張│├───┼──────────────┼────────┤│3│簽單本│1本│├───┼──────────────┼────────┤│4│帳單│2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