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妤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3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嘉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編號2犯罪日期應為「104.02.11-104.04.11」)。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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