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94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薰詁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能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94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新臺幣(下同)3,68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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