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他字第3號抗告人 黃千真 上開當事人就本院110年度他字第3號提出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抗告並未繳納前開抗告費用,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