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琪 諭
林炘緯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年7月12日、同年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