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鑫增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本院花蓮簡易庭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三號被告 袁采永 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鑫增鑫企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陳稱系爭支票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自花蓮赴臺北縣新店市○○路○○○號七樓袁采永之公司處不慎遺落,詎竟遭袁采永於系爭支票上填載金額及發票日,偽造該支票而行使,業經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三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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