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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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9號上訴人 鄭芝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5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