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3號原告 黃詩雯 被告 葉駿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6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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