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郭秀雅 被告國立空中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0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自民國108年1月22日起至110年1月21日止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自108年1起至通知原告返回工作之日止,按月給付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22,400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08年1月22日起至通知原告返回工作之日止,按月提撥1,44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固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而依原告主張之兩造間僱傭契約所約定之存續期間及月薪,上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7,600元(計算式:22,400元×24月=537,
600元);上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所稱僱傭關係存續終期之110年1月21日,亦同上開聲明第一項之計算結果;且顯較聲明第三項有關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自應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537,6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提起本訴,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
0元。又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其應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20元(計算式:
5,840元×1/2=2,920元)。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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