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王世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俊利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2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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