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 王冠世 被告 王麗雲
王碧雲 王寶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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