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合計驗餘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之粉末1包(含袋合計毛重1.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2公克,驗餘毛重總計為1.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104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自係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驗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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