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張安泉 相對人 張友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係相對人張安泉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張友國名下,而代位請求相對人張友國返還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張安泉名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74,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鎮○○段)│(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430地號土地││262│8929/52145│192,912元│├─┼───────────┤4,300├────┼─────┼─────────┤│2│430-3地號土地││256││1,100,800元│├─┼───────────┼──────┴────┤├─────────┤│3│194建號建物(建物門牌│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1│380,800元│││: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1│380,800元│││││鄰舊社2-4號)││││├─┴───────────┴───────────┴─────┼─────────┤│合計│1,674,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