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簡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佐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陳佐銘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佐銘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出生年月日依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係00年0月0日生,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佐銘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被告陳佐銘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