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09號上訴人即原告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