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永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永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永康文教基金會第二屆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教育廳於民國86年11月8日教五字第20173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5冊、第9頁第382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業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其中捐助章程第6條補充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因涉及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變更,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永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原財團法人永康文教基金會捐│修正後財團法人永康文教基金││助章程第6條│會捐助章程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一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支領車馬費│無給職。出席董事會議不得支││。│領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