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 崔艷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耀福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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