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55號債權人丁○○
丙○○乙○○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邱秀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竹市私立邁肯幼稚園之營利登記證明,以釋明甲0000000000000。(依聲請狀所敍,債權人三人係受僱於新竹市私立邁肯幼稚園。)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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