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志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其停止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鴻志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1年11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述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