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陳○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霖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46,750元(詳見上訴人即原告於111年8月8日提出之陳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