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0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陳薪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6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50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65元113年8月10日16%002500元113年8月10日16%003504元113年8月10日16%004523元113年8月10日16%005715元113年8月10日16%006909元113年8月10日16%0071,034元113年8月10日16%0081,162元113年8月10日16%0091,260元113年8月10日16%0101,365元113年8月10日16%0111,533元113年8月10日16%0122,034元113年8月10日16%0132,278元113年8月10日16%0142,430元113年8月10日16%0152,489元113年10月10日16%0163,801元113年9月10日16%0173,918元113年10月10日16%0184,049元113年10月10日16%0194,226元113年10月10日16%0204,268元113年8月10日16%0214,466元113年8月10日16%0225,015元113年10月10日16%0239,960元113年8月10日16%02410,188元113年9月10日16%02510,500元113年8月10日16%02611,320元113年9月10日1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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