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 王怡心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王怡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八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三次董事會議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4月25日以金管證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定,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三次董事會議紀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函、新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中修正後條文第7條(董事會之設置及董事之選任)、第8條(董事之任期),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件第18條第11項所示(增列章程修訂日期及列示本次修正要點)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