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誤寫,應更正為「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記載顯係「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誤寫,此可由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已說明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1公克),經檢驗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語可茲為證,爰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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