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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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嘉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高嘉宏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受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因此自我控管,復於短期內再犯本案相同罪質犯行,可徵其未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非行行為及強化法治觀念,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公眾安全,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後仍駕車上路,危害行車安全,且被告曾犯相同罪行經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實有不該,並審酌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酒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重型機車,其於案發前飲用之酒類飲品為啤酒,並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932號被告高嘉宏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居新北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嘉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悔改,於110年3月18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居處內飲用酒類後,至翌(19)日7時30分許,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子高○栩(00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由上開處所出發欲前往新北市○○區○○街○○巷○○號住處。嗣於同日8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開元街口,因酒後操控力欠佳,因超車不慎撞擊同向前方由 陳言松 (未成傷)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己身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顏面骨骨折之傷害;高○栩受有手部外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9時23分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檢測結果為每公升0.60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高嘉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言松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檢察官洪三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