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061號債權人 張雅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政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江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