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04號

111年度桃救字第62號

原告 朱家宏

被告 陳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另就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因本案訴訟經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此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亦應併由該院管轄,乃依

職權將此聲請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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