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78號

聲請人

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被告 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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