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熙玥 (原名: 何思瑩 )、 何華欽 、 洪美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何思瑩,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何華欽、洪美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