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聲請人 蘇裕郎富群車業商行相對人 阮氏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阮氏艷「住○○市○○區○○里○○路0000號6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里○○路0000號6樓之5」。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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