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О二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