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