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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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屏生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屏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屏生前因受刑人甲○○詐欺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傳拘均未到案,嗣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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