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徐維村 被告 蕭信宗 上列被告蕭信宗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