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26號原告 游慶鴻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被告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街○號,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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