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樂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簡航 新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魯思詩
劉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肆角伍分、歐元肆萬捌仟肆佰零玖元陸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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