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4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4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健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許振隆 」應更正為「葉健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許振隆」,依原判決被告人別欄、事實及理由欄全文以觀,顯係「葉健溏」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葉健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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