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淑芬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92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484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淑芬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204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40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侯淑芬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毒偵字第9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40公克,見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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