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 林怡伶 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孫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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