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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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明人 張福光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福光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李英勇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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