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 王貴禾 即被告被上訴人 邱楹棟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1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怡禎